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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薑洪
  本報北京11月1日電(記者薑洪)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以152票贊成、0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明確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監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可進行抗訴;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根據通過的決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91條規定,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再審。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現行法律的第64條改為第93條,內容也更加明確具體,從原來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記者瞭解到,關於檢察院對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規定,最終通過的決定採納了修訂草案二審稿中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10月28日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決定草案在附則中明確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監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還是應該在法律正文中進行規定,併在此基礎上恢復草案二審稿中有關檢察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表示,完全刪去二審稿中有關檢察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的內容,給人有弱化監督的感覺,應保留有共識的意見,發揮檢察監督作用。馬馼委員對此也持相同意見,她認為,關於檢察院對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權用附則兜底的方式說不清楚,二審稿有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的內容還是比較具體的,恢復之後能明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權。
  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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