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9月26日電(記者 岳德亮) 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6日審議通過《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明確提出“實行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
  該《條例》指出,水土保持工作實行誰開發利用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且水土保持工作以縣(市、區)政府屬地管理為主,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
  其中,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根據《條例》規定,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組織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告。
  最近發佈的《浙江省水土保持公報》顯示:2012年浙江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積9782.12平方公里,占全省總土地面積的9.44%。  (原標題:浙江實行領導幹部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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