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沙雲村一石場土地使用權的交易糾紛顯示集體資產交易平臺角色的尷尬。圖為龍口鎮農村集固態硬碟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 □資料圖片
  南方農村報訊(記者 陳立新 實習生 蔡祝鋒) 外接式硬碟近日,南方農村報收到了一條廣東鶴山市龍口鎮集體資產交易糾紛的爆料:龍口鎮沙雲村沙洞一村的水石坑石場今年3月招標,至今已有半年,中標方仍未與村委簽訂合同。這起通過當地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達成的交易,揭示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2011年,廣東省委、省政府下發《關於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珠三角地區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要求各地以鎮(街)為單位,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記憶體交易機構和資產管理台賬。如今,珠三角各鎮已基本建成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然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風險卻未有效化解。
  石場招標

  有公告無合同
  2月24日,龍口鎮政府網站發佈《龍口鎮沙雲村沙洞第一經濟社水石坑集體用地招標公告》,以每年60萬元的底價,對342.4畝的水石坑石場集體用地使用權進行招標,為usb期15年。3月3日,宋科龍、談偉民以140萬元的價格競拍成功。
  “除了招標公告,競標前,他們沒有給我們任何合同和關於標的物的相關資料。”宋科龍說。沒有合同的說法,在龍口鎮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中租屋心主任易國明那裡得到了證實:“鶴山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在成交前都是沒有合同的;競投之後,投標者與村集體自行協商。”
  當時,參與投標的有5家,價高者得,但每次只能加價一萬元。“開拍後,宋、談不按規定來,一次加價十幾萬。我們只能停下來,請教法律人士這是否可以。”沙雲村支書朱祝良說,“估計他們搗亂的成分多一點。”
  易國明解釋,一次加價一萬元是根據江門的規定,按底價的一定比例決定的,“這不是拍賣,是對外承包,我們要保證不會有人亂喊價,保證中標者能履行合同。”
  宋科龍對這一規定感到不滿:“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價高者得,我有權往高喊價。”宋科龍認為,標的物早有“內定買主”,停拍十幾分鐘是因為他的競價“打亂了他們的謀劃”,“他們的停拍行為是違法的。”
  宋科龍和談偉民認為,“內定買主”是石場周圍道路和土地的租賃人吳某和李某,其他3個競標者也是。“從報名開始,村幹部就對我們有諸多刁難。我們中標後,他們則採取拖延政策。”宋科龍說。
  南方農村報記者在佛山市南海區和順德區、中山市等地農村資產交易平臺的網站看到,農村集體資產競標基本採取競價的方式,價高者得;而合同大多是在競標結束後,由中標者與村集體協商擬定的。
  南方農村報記者就相關問題,請教了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法律事務部的韓旭律師。韓旭告訴記者:“目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的交易,很難算作投標或者招標。因為招標不只強調價格,也強調競標者的資質、能力等,要有詳細的標書;競標過程也不是這樣的。現在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更接近於拍賣,價高者得。”
  韓旭說,目前,我國並未規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要通過招投標進行,相關法律存在空白,但如果參照國有資產交易的話,招標沒有合同是不合適的。
  兩大糾紛

  採礦證和修路
  招標公告對競投人提出了兩項準入條件:一是中標方在一年內獲得合法採礦證,否則視為違約並沒收合同保證金和解除合同;二是一年內自行與周邊村民和農場主理順石場出入口、周邊土地和農作物的經濟補償和租賃關係,否則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和經營市場的投資資格。
  “這兩個條件我都不能接受。這是在設置障礙。”宋科龍告訴記者,要辦石場採礦證,一年時間絕對不夠,“我只能保證按照國家規定的流程儘快辦好”;而理順與租戶的關係不應是他們的責任,“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委托招投標的標的物必須沒有明確爭議;而石場的道路和周邊土地都租出去了,怎麼叫沒爭議?”
  宋科龍說,村裡一開始說沒路,需要他來修;後來,他反映到江門市紀委,村裡又說有五六米寬的路,但需要他拓寬、硬化,修路費用和徵地補償費也要他全部承擔。“我可以做出讓步,路我來修,但是徵地必須由村裡來做;或者換個方式,讓我用現有的路也可以。”
  朱祝良的說法則是要尊重村民意願:“村民表決的結果就是這樣,你來投資你就要把路搞
  好。“關於採礦證的問題,朱祝良表示,合同簽了後,可以搞個補充協議,給他們2年時間辦採礦證。
  宋科龍提供的一份有4位村民代表手印的“會談紀要”顯示,6月6日上午,雙方就上述2個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村民決議必須符合法律,小法要服從大法。我從沒聽過,簽了合同後,還要簽一份與之相悖的補充協議。”談偉民說。
  交易平臺

  “磋商不成,繼續磋商”
  談偉民說,競標前,龍口鎮集體資產交易中心說石場道路及周邊土地都被別人租了,需要中標人理順相應關係,但又不提供合同。“就算我來協調理順,也得知道土地租給了誰、多少錢租的。不提供合同給我,我找誰協調?難道是合同見不得光,還是想故意刁難?”
  易國明的解釋是:“合同都在村裡,我們這裡沒有;而且,宋、談又不是當事人,合同給他們看,不合適。”
  在這起糾紛中,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的作用可謂尷尬:明明工作職能不包括調解糾紛,卻還得調和雙方矛盾。
  南方農村報記者瞭解到,廣東各地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發揮的是“平臺”作用,讓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在陽光下運行,卻沒有招標條款審核、糾紛調解等職責。
  “合同條款是經過法律評估的,雖然未必專業嚴謹;村民有自治權,經過村民表決的條款不能違背。”易國明說,既然雙方都因對合同不滿找到了中心,中心只能讓雙方磋商,“磋商不成,繼續磋商;實在不行,就走法律途徑。”
  龍口鎮主管三資管理的鎮委委員告訴記者,現階段,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的專業性是不夠的,要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對於願意在龍口投資的人,我們是有誠意的。我們將努力促成糾紛的解決。”
(原標題:廣東鶴山農村資產交易平臺有漏洞 高價中標半年未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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